为了使教学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使教师在工作中有制可循,特制定本制度。
1.为了稳定学院的教学秩序,非特殊情况一律不准调课。
2、 因事因病确实不能上课者,经学院领导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与其他教师进行调课,并报学院、教务处备案。
3、 教师因病因事请假,所缺的课,须在请假时提供补课计划,原则上规定在假期结束后的两周内补齐,并报学院、教务处备案。
4、 缺课课程须严格按教学计划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改变。特殊情况须经院长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同意才能变更,并报学院、教务处备案。
5、 担任外学院课程的教师,变动上课时间、地点、上课教师等,必须事前征得教师所在学院的院长、学生所在学院院长、教务处同意、学校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才准许变更,并报学院、教务处备案。
6、未尽事宜,由分管教学的学院临时决定。
7、本制度若与教务处的有关规定相冲突的,以教务处的规定为准。
8、本制度的解释权在历史与档案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