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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4届普通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学院、部门,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各委员:
为规范我校2014届普通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贵州师范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贵州师范学院普通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认定的规定(试行)》和《贵州师范学院普通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切实做好我校2014届普通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报经校领导同意,现就《贵州师范学院2014届普通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进行征求意见工作。请各学院、部门、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各委员对2014届毕业生学位授予的条件等各项细则认真讨论,于2013年11月29日将反馈教务处学籍学历管理科,以便整理修订后报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联系人:唐鑫,联系电话:5820980。
特此通知
附件:《贵州师范学院2014届普通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贵州师范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办公室
2013年11月25日
 

 
贵州师范学院2014届普通本科学生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我校2014届普通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贵州师范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贵州师范学院普通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认定的规定(试行)》和《贵州师范学院普通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结合我校本届毕业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
我校2014届毕业生的学科专业及相应学位共有12个,已通过省学位办评审6个:汉语言文学(文学学士)、英语(文学学士)、学前教育(教育学学士)、数学与应用数学(理学学士)、物理学(理学学士)、旅游管理(管理学学士);待省学位办评审6个:广播电视新闻学(拟授文学学士)、化学(拟授理学学士)、美术学(拟授艺术学学士)、历史学(拟授历史学学士)、思想政治教育(拟授法学学士)、体育教育(拟授教育学学士)。
二、学士学位授予对象及条件
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必须坚持德、智、体、美等全面考核的原则,符合下列条件的我校2014届普通本科毕业生,可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拥护改革开放,遵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立志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而奋斗
(二)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毕业论文(设计)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在校期间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课程及实践教学环节,经考核合格获得毕业资格且成绩综合排名在专业前90%内,并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的初步能力。
三、可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条件
因第二条的第(二)款规定而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但已获得毕业资格,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本人申请,分委员会审核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专业课程平均分达75分(含75分,相当于课程学分平均绩点达到2.5)以上者。
(二)汉语言文学、学前教育、旅游管理、英语、思想政治教育、美术学、历史学、广播电视新闻学、体育教育专业在校期间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通过一级;数学与应用数学、物理学、化学专业,在校期间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通过二级者。
(三)汉语言文学、学前教育、旅游管理、数学与应用数学、物理学、历史学、广播电视新闻学、体育教育、美术学、化学、思想政治教育专业, CET4考试成绩在360分(含)以上者。英语专业在校期间专业英语成绩通过专业英语8级考试或通过第二外语考试者。
(四)各专业的毕业生,在校期间参加教师科研或获得学生科研资助且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论文,或参加政府奖、国家级赛事三等奖以上(含)、省(部)级赛事二级奖以上(含)获奖者。
(五)各专业的毕业生,在毕业前考取硕士研究生者(应有考研成绩和硕士研究生录取通知)。
(六)在校期间受记过(含记过)及以上处分,经批评教育后改正较好,且综合成绩排名在本专业的50%以内者。
(七)获得本专业从业资格认证考试或其它情况,经本人申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事实上可授予学位者。【注:本条件请各学院根据本专业特点提出相关做从业资格内容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四、不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之一
(一)违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拘留及其以上处理者。
(二)在校期间受过记过(含记过)及以上处分,经批评教育后未改正者。
(三)学习成绩不合格,未达到授予学士学位规定者。
(四)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存在严重剽窃他人成果者。
(五)因其他原因经校学位委员会审议不授予学士学位者。
五、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凡符合条件的2014届应届本科毕业生向所在学院提出要求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并填写《贵州师范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
(二)各学院学位分委员会根据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报教务处。
(三)教务处对各学院报送的材料进行复审,复核合格后提交校学位委员会审定。
(四)校学位委员会对学生学士学位授予材料进行最后审议,决定是否授予学生学士学位,并做好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相关材料的归档工作;对于经审议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由校学位委员会通知学生所在学院填写《贵州师范学院应届毕业生未授予学士学位审核表》,并报教务处备案。
(五)教务处负责学生学士学位证书的办理工作,各学院做好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相关材料的归档工作。
六、其他
(一)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2014届普通本科毕业生,实施细则中与其他相关规定若有冲突,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二)对于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如果发现有弄虚作假、舞弊等严重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经校学位委员会复议,可予以撤销其学士学位。
(三)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学校学位评审委员会。
贵州师范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2013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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