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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师范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文化建设,维护我校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丰富和活跃学生的课外生活,促进学生素质的全面提高,方便对各社团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本校在籍学生以共同兴趣和爱好为基础,按照章程自愿组织起来,并进行活动的群众性组织,接受共青团贵州师范学院委员会以及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贵州省教育厅、共青团贵州省委员会、共青团贵州师范学院委员会、贵州师范学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主要指导单位为共青团贵州师范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团委”),统一管理单位为贵州师范学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社联)。社联是在校团委的指导下以服务、管理、监督社团为宗旨的学生自治组织。倡导、组织、监督各社团开展健康向上、求实创新、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生活和社会服务活动,使学生社团切实为学生、学校和社会服务;代表所有社团正当、合法的利益和意志,表达和维护各社团权利,起到桥梁和纽带的作用。

第五条  贵州师范学院学生社团的基本职责:

1.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和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2.发挥作为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载体作用,开展内容丰富、形式灵活的团组织生活,加强政治方向的引导;

3.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丰富高校校园文化生活,引导学生适应社团,促进学生成才就业。

第六条  学生社团统一接受校团委和贵州师范学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协调和管理,并由各指导单位具体指导。

第七条  学生社团的成员应当是具有贵州师范学院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学生社团成员享有平等参与社团活动及事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为加强管理,校团委于每年12月初对学生社团进行年度检查。

第九条  社联负责受理社团成员的申诉,对学生社团违反本办法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十条  学生社团应在每学期开学前三周内上交上一学期的工作总结、财务报表及本学期的简要活动计划等相关书面材料。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每年秋季学期总体招收一次新成员,在完成招收新成员的工作后一周内,需向社联上报招收人数。

第十二条  各学生社团收取会员费,每学年不得超过一次,并在社联规定的时间内上缴该年所收取会员费的5%作为社团管理经费。A类社团不得超过30元。其他社团一律不得超过20元。如有特殊情况,应报校团委批准。如外聘教师需向会员收取培训费用,需由社团指导委员会批准。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会员费的收取、管理和使用应当公开、规范。收取会费时,学生社团应向成员提供统一印制的收据,召开会员大会时,应向会员公开经费的收支情况记录。

第十四条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以社团名义进行营利性商业活动。若为筹集社团活动经费所需,应经由指导单位同意,并报请校团委和有关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否则将依据相关规定追究社团责任。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活动应当奉行公开原则,出具广告、公告等必须署名贵州师范学院学生社团:XXX”字样。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在校外举办活动或在校内举办下列活动的,应报校团委审批:

1.三个或三个以上社团联合举办活动;

2.与校外团体、单位、个人联合活动;

3.邀请校内外知名学者、教授进行讲座、报告会、峰会、研讨会等活动;

4.举办收费的培训班、学习班、舞会等活动;

5.预计参与人数超过300人的群体性集会、沙龙等活动;

6.需要使用1000元及以上经费的活动;

7.其他有关学校秩序、声誉的重大活动。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申办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所列的活动需提前21日向社联提交申请报告、简要活动计划书及活动经费预算报告。经社联审核并报请校团委同意后方可开展活动。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活动的目的宗旨、内容形式、预计人数、时间、地点、主办单位和负责人;

2.涉外人员和被邀请人的基本情况;

3.指导单位或指导教师的意见;

4.活动经费的来源和组织方式;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如:突发事件处理办法、安全协议等。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完成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所列的活动后,应于5日内将活动总结报告交社联备案。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开展或参与跨校活动,必须遵从相关的法律规定,不得损害贵州师范学院的声誉。

第二十条  在校团委指导下,经过指导单位团组织的批准,可在符合一定要求的学生社团内建立党组织和团组织并开展活动。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创办的内部刊物和网站,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内部刊物的编印发行或网站网页的发布必须由指导单位审查通过,并报校团委注册登记。指导单位和校团委可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社团刊物或网站网页做出整改或停办的处理。学生社团创办刊物或网站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内容健康积极;

2.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社团章程规定;

3.有明确的、积极的为学生社团建设和发展服务的宗旨;

4.有明确的编辑方针和内容范围;

5.有确定的主办单位和指导老师;

6.有健全的编辑机构。主编及主要编辑成员应为本学生社团会员;

7.思想性强,对读者有积极地影响。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由全体社团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利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2.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3.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

4.修改社团章程;

5.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6.应当由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应当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社联批准,报校团委备案。

第二十五条  会员大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过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六条  社团执行机构是会员大会领导下的社团日常事务处理机构。执行机构由社团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是团学干部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指社团正、副社长。学生社团负责人的产生和变更一般由会员大会选举通过,并经社联审查后报校团委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在校期间曾经受到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纪律、规定处分的;

2.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

3.任职前一学期或者任职期间的任一学期,平均成绩60分以下的;

 

第四章 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九条  贵州师范学院注册在籍的学生有自由参加和退出校内任何学生社团的权利,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如有社团成员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学校纪律、规定,破坏社团正常运行,社团执行机构应在发现后3天内作出决议并报校团委。

第三十条   社团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2.社团成员在所在社团,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社团章程担任社团管理职务的权利;

3.享受社团给予的待遇;

4.学生社团执行机构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社联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三十一条  社团成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学校及社团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社团负责人、社联以及校团委的领导;

2.遵守本办法及所在社团的章程;

3.积极参加社团及社联的活动;

4.在需要的情况下,积极配合校团委社联对其所在的社团的调查和审核工作。

 

第五章 学生社团的考核制度

第三十二条   校团委每年12月初对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学生社团进行ABCD四类划分:A类社团进入下一年度重点社团发展序列;B类社团在下一年度正常开展活动;C类社团根据评估不合格指标进行整顿,在整顿完成前不得对外开展活动;D类社团将根据相关程序予以注销。  

第三十三条  校团委和社联每年对全校正式登记注册的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评价,评选校级优秀社团,并对学生社团及其负责人给予奖励,具体办法参考相关细则。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校团委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1.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

2.不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及校团委、社联的指导的;

3.财务制度不符合规定的;

4.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

5.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的;

6.社团成员未经社团允许,使用社团名义进行活动的;

7.持续一学期无正式负责人且连续两个月不进行活动的;

8.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校团委、社联有权责令其解散。

1.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严重触犯校纪校规,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正常社团活动的;

2.散布违背党的方针路线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的;

3.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且未加整改或整改无效的;

4.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予以有效制止的;

5.违反社团宗旨,情节严重的;

6.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进行整顿后仍未注册的;

7.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30人的;

8.社团一个学期以上未进行活动的。

 第三十六条  对拒绝接受管理的社团,校团委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停止活动、限期整顿等处罚。对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社团将予以撤销。对有关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直至校纪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州师范学院各类学生社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指的是工作日。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共青团贵州师范学院委员会所有。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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