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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与档案学院教师任课资格审查制度
 

为了落实《贵州师范学院教师教学工作条例》,对教师任课资格进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审查认定,特制定此制度。    

1. 历史与档案学院承担的每门课程的主讲教师原则上是由学校正式聘任的具有硕士以上学历的专职教师。  

2.主讲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1)对本学科有较为广博的知识,了解本门学科发展的最新成果,系统、深入地掌握拟开课程的教学大纲规定的全部内容,熟悉拟开课程的教材及其辅助教材,通晓相关教学参考书,掌握一定数量的中外文相关参考资料;掌握一定量的相关背景知识和实际素材。  

(2)能完成拟开课程的教学各环节所必须的作业的批改任务,熟悉计算机等设备。  

(3)具备讲课的基本素质和能力。掌握拟开设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在教研室进行典型章、节的试讲并获得认可。  

(5)掌握高等教育学、大学生心理学、高等教育管理和相关专业等教育科学基本理论和高等教育规律。  

3.拟开设历史学新课的教师必须对该学科领域作过较系统的研究,发表过论文、专著以及其它科研成果;或经过系统进修,掌握了新开课程的基本理论,所开课程符合培养目标和专业方向,有合格的教学大纲、教材和教学参考书等。拟开设档案学、文化产业管理新课的教师,经教研室推荐,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研究同意,院长审批后,才正式具备该课程的任课资格。学院和教研室要及时作好新开课教师的听课评议工作。  

4.专职教师以外的校内其他人员,如因教学需要,学院拟聘其承担教学任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具备讲师或讲师以上职务,曾担任过该门课程的教学工作,教学效果良好。  

 具有其他系列中级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在某一方面确有专长,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与所要承担的教学任务专业相同或相近。  

对暂不具备上述条件而又特殊需要者,须经考核和特别审批。  

5.从外校聘请的兼职教师,应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聘请前,先向教务处报送拟聘者的学历、职务、教学履历及评价等方面的材料,经审核批准后,学院正式聘请其任课。  

6.教师任课资格每学期审查一次,于拟开课学期的前一学期的期末进行,由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审查,并将任课教师名单报学校教务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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