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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与档案学院关于青年教师培养的暂行规定
 

教学工作是学院的中心工作,教师在教学工作中起着主体作用,教师是学院的第一资源。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大计,教师为本。为此,我院按照《贵州师范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按照《贵州师范学院历史与档案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程》,特制定本规定。        

1、明确青年教师培养的重要意义。在任何情况下,青年教师都是学院教学工作的未来:一个学校、一个教学部门,其教学工作的质量,既要取决于现有的中老年教师的质量,更要取决于青年教师的质量,今天的青年教师,就是明日的中年教师和今后的老年教师;任何一个学校、一个教学部门,它的教师队伍都需要吐故纳新,所“纳新”的青年教师的质量如何,直接决定了该教师队伍的整体质量。因此,我院必须把青年教师的培养作为我院师资队伍建设的重点。  

2、认真按照《贵州师范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程》中关于教师“任课资格”的规定,进行青年教师的培养工作:  

1)积极支持刚分配至我院的青年教师参加各种岗前培训并获取《岗前培训合格证书》。  

2)对刚分配至我院的青年教师,我院将指定辅导教师进行对口辅导。  

3)在我院指定的辅导教师(我院按照学院的相关规定,确定青年教师的导师一般是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的指导下,在完成了指导教师规定的阅读书目后,青年教师需进行一学期至一学年的“拟开课程”的辅助性教学环节(听课、辅导、答疑、批改作业)的训练。  

4)青年教师在我院指定的导师的指导下,对所拟开的课程进行“备课”和“试讲”:青年教师必须写出拟开课程三分之一以上的讲稿交辅导教师审阅;在讲稿审查合格的基础上,由专业教研室组织试讲;试讲合格后,方能登上讲台授课。  

3、积极支持、引导青年教师从事科研:积极支持青年教师申报各级科研课题;积极支持青年教师发表科研论文;积极支持青年教师参加省内外的学术会议;积极支持青年教师参加省内高等院校之间的学术交流活动。  

4、对于青年教师在省内外学术刊物上发表的科研论文,我院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与适当的奖励。  

5、本规定如果与学校规定有不一致的地方,我院将按照学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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