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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师范学院历史学会管理制度
 

 为加强学会的规范化管理,保证学会章程的执行,促进学会“茁壮成长”,提高学会的声誉和影响力,据国法校纪、学会章程,拟定本管理条例

(一)学会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不断完善学会的运作、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不断充实实力。

第一条 提倡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巩固、提高、发展”的工作方针。

第二条 各成员务必要遵守学会章程与各项管理制度,对违反者,依章予以追究。

第三条   财务及财产管理制度

第四条 财务支出必须以实事求是为基础,以财务制度为保障,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任何个人、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集体财产和挪用集体公款,负责人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活动,积极争取学会经费来源多元化,保证以会养会。

第五条 各部门需财务支出(禁止浪费),负责人须填写财务支出单,报销时凭发票。

第六条 财务负责人员不随便调动,因某些原因调动或离职,务必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理事会核实后,方可调动或离职。

第七条 财务支出在20元以下的,由各部门负责人签署财务支出单,财务部长审批,经财务副部长核实,财务部长签字,准以报销。

第八条 财务支出在20~50之间的,由各部门负责人签署财务支出单,报会长审批,经常务副会长核实,会长签字,准以报销。

第九条 财务支出在50~100元之间的,各部门负责人必须事先向领导组提出支出预算书面申请,经审议,会长签署意见,送交理事会商讨,并按以上条款执行。

第十条 财务支出在100元以上的,各部门负责人必须事先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商议,由会长审批,经两个副会长核实,财务部长签字,按实际支出,给以报销。

第十一条            学会负责人辞(降、撤)职、退会办法

第十二条          学会负责人辞职、退会办法

第十三条          一、会长辞职(退会)

第十四条          会长事先向院团总支提出书面申请,经研究决定,由隶属单位审批。

第十五条          会长在未获批准或新任会长未产生之前,必须履行职责,如失职造成不良后果将参照章程相关规定予以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理事会在审批期间(两日内)主持非常会员代表大会按章程相关规定产生新任会长。

第十七条          审批书下达后,会长到秘书处办理辞职(退会)手续。

第十八条          会长未履行手续擅自离职者,由理事会签署书面意见送隶属单位,由其给予处理。

第十九条          、常务副会长  学习副会长  秘书长  副秘书长  秘书长助理辞职(退会)

第二十条          (一)事先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研究决定,并签署意见,送隶属单位审批。

第二十一条  (二)参照第一条一(二)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三)在审批期间理事会组织非常会员代表大会,按章程规定产生新任领导。

第二十三条  (四)参照第一条一(四)执行。

第二十四条  (五)参照第一条一(五)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三、 各部门部长、副部长辞职(退会)

第二十六条  (一)事先向主管领导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研究决定,送隶属单位审批。

第二十七条  (二)参照第一条一(二)执行。

第二十八条  (三)在审批期间由理事会组织非常部门会议,按章程相关规定产生新任领导。

第二十九条  (四)参照第一条一(四)执行。

第三十条          (五)各部门部长或副部长未履行手续擅自离职者,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送理事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四、 史学部下属各负责人、会员代表干事辞职(退会)

第三十二条  (一)向部长提出书面申请,报理事会审批。

第三十三条  (二)由部长组织非常部门会议,按章程相关规定产生相关负责人,并办理手续。

第三十四条  五、 会员退会

第三十五条  (一)会员向主管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

第三十六条  (二)报理事会审批,并办理退会手续。

第三十七条  第二条 学会负责人降(撤)职办法

第三十八条  学会各负责人(会长  常务副会长  学习副会长  秘书长  副秘书长  秘书长助理 各部门部长、副部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理事会有权做出降、撤职处理:

第三十九条  违法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之一者,性质恶劣的。

第四十条          未经理事会审批同意,擅自开展活动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章程、学会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四十二条    学会的纪律与考勤制度

第四十三条  凡本学会成员,必须遵守学会纪律,学会开展的各项活动对学会成员实行考勤制度。

第四十四条  学会的纪律、考勤制度如下:

第四十五条  必须按时参加学会组织的活动,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第四十六条  无故不参加活动,事后未履行请假手续的,给予批评教育。

第四十七条  在各项活动中必须服从理事会领导。

第四十八条  在各项活动中不得做与活动无关的事。

第四十九条  各活动中出现突发事件的,需立即处理,事后必须向理事会报告。

第五十条          各项活动实行严格的签到制,考勤人员必须做到公正及时,不得弄虚作假。

第五十一条  其他尚未列出的违纪事项。

第五十二条  请假制度

第五十三条  因公、因事、因病不能参加学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第五十四条  会员在学会组织的活动期间无特殊原因不得随意请假,如确需请假,必须向各部门负责人请假(各部门负责人除外)。

第五十五条  各部门负责人请假,须向会长请假,由会长审批,报理事会备案。

第五十六条  一学期内请假累计超过学会活动次数总数的三分之二者,应予退会。

第五十七条  外出考察、参观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允许请假,如确须请假,必须向带队者请假。

第五十八条  学会活动期间,理事会成员原则上不允许请假,如确须请假,由会长审批。

第五十九条  学会活动期间,会长、副会长原则上不得不参加,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务必向其他活动负责人交待清楚未尽事项,事后履行请假手续。

第六十条          凡未办理请假手续,不参加学会活动或逾期未办理请假手续者,作违纪处理。

第六十一条  外出活动制度

第六十二条  外出活动之前,必须按学校相关规章制度,提出申请征得同意,指定专人负责,并报告其有效联系方式。

第六十三条  外出活动安全工作,要认真落实责任制。会长、副会长是安全工作责任人,在进行外出活动之前,要认真研究,详尽部署,落实到位。

第六十四条  会长对外出活动全面负责,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出现失误应及时想办法解决。

第六十五条    工作过失责任追究处理办法

第六十六条  工作过失是指工作者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工作的进程与质量,贻误管理与服务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行为。

第六十七条  工作过失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责任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十八条  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追究责任:

第六十九条  在工作要求明确的情况下,工作者无故未完成本职工作或完成工作未达到要求的。

第七十条          对职责之事无故推诿,拖延不办的。

第七十一条  因不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七十二条  因工作失误损害学会或他人利益的。

第七十三条  其他因违法乱纪,未履行章程,有损害学会或他人的.

第七十四条  追究工作过失办法参照会员退会办法处理

第七十五条  工作过失责任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工作过失责任。

第七十六条  集体研究,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集体共同承担,持正确意见者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七条  两人以上故意或者过失,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按个人所起的作用确定责任。

第七十八条  理事会不采纳或改变的决议,及各部门负责人和成员正确意见,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由其负责直接责任。

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未做出具体规定的,由理事会根据学会实际情况进行集体研究后再做处理。

第八十条            学会的奖励

第八十一条  本学会对遵守章程,在工作中,学术科研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十二条  本学会对成员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优秀学会干部”(1~3名),“优秀会员”(1~3名),“学术科研先进分子”等荣誉称号,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本学会对成员的表彰和奖励按《贵州师范学院历史学会管理制度》相关规定评选。

第八十三条  本学会每年6月初由理事会根据本学会章程、管理制度,参照学校规章制度,推选多名候选人,附评选理由送院团总支、指导老师确定,6月中旬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八十四条  学会成员对本学会给予的各种处理决定,享有知情权、申辩权、申诉权。

第八十五条  本学会在对成员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成员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八十六条  处理决定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适当。

第八十七条  本学会对成员的处理决定有明确的书面材料,处理决定书应当送达成员本人,并告知成员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八十八条  本学会允许受处理的成员向隶属单位,校团委,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八十九条    会员证管理

第九十条          会员证是会员身份,参加学习和其他活动的凭证。

第九十一条  会员应重视,爱惜会员证。注意保管好会员证,减少污损,避免丢失。

第九十二条  会员证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与私自涂改,每个会员只有一个会员证,如果有弄虚作假,冒领或伪造会员证等违反规定者,并视情节轻重和本人态度予以纪律处理。

第九十三条  会员证换发或遗失补办

第九十四条  会员证因保管不善遗失、损坏等原因需要更换的,可申请补(换)证。

第九十五条  会员证换发收费标准待定。

第九十六条    附则

第九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学会成员管理。

第九十八条  本规定自校团委批准本学会成立之日起实施。

第九十九条  本学会根据本规定制定及修改具体管理制度,上报校团委并及时向会员公布,本规定若与上级有关精神不符或有未尽事宜,可进行修改或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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